国家关于养殖方面的政策性要求
发布时间:2015年05月11日
1 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仔猪、生长肥育猪配合饲料的质量指标及分级标准。
本标准适用于加工、销售、调拨出口的仔猪、生长肥育猪配合饲料。
2  引用标准
GB 5917  配合饲料粉碎粒度的测定方法
GB 5918  配合饲料混合均匀度的测定方法
GB 6432  饲料粗蛋白测定方法
GB 6433  饲料粗脂肪测定方法
GB 6434  饲料粗纤维测定方法
GB 6435  饲料水分的测定方法
GB/T 6436  饲料钙测定方法
GB/T 6437  饲料总磷量测定方法 
GB/T 6438  饲料粗灰分测定方法
GB/T 6439  饲料水溶性氯化物测定方法
GB 10648  饲料标签
LS 81.1  饲料营养成分测定方法一般规定
3  技术要求
3.1  感官指标
色泽一致,无发酵霉变、结块及异味、异嗅。
3.2  水分
3.2.1  北方:不高于14.0%。
3.2.2  南方:不高于12.5%。
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允许增加0.5%的含水量。
a.  平均气温在10℃以下的季节;
b.  从出厂到饲喂期不超过10d者;
c.  配合饲料中添加有规定量的防霉剂者(标签中注明)。
3.3  加工质量指标
3.3.1  成品粒度(粉料)
99%通过2.80mm编织筛,但不得有整粒谷物,1.40mm编织筛筛上物不得大于15%。
3.3.2  混合均匀度
配合饲料应混合均匀,其变异系数(CV)应不大于10%。
3.4  营养成分指标见下表:

注:各项营养成分指标含量均以87.5%干物质为基础计算。
3.5  卫生指标
3.5.1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饲料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。
3.5.2 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饲料添加剂的规定。
4  试验方法
4.1  试样及其制备:暂按LS 81.1规定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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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2  检验方法
4.2.1  水分:按GB 6435执行。
4.2.2  成品粒度:按GB 5917执行。
4.2.3  混合均匀度:按GB 5918执行。
4.2.4  粗蛋白:按GB 6432执行。
4.2.5  粗纤维:按GB 6434执行。
4.2.6  粗灰分:按GB 6438执行。
4.2.7  钙:按GB 6436执行。
4.2.8  磷:按GB 6437执行。
4.2.9  食盐:按GB 6439执行。
4.2.10  消化能:暂以组成配方的原料通过查表值(中国饲料成分及营养价值表,中国饲料数据库最新版,必要时检索)计算。
4.3  试验测定值的双试验相对偏差按GB 6432~6439和GB 5917的规定执行。
4.4  监测与仲裁判定各项指标合格与否时,必须考虑分析允许误差。在我国有关分析允许误差的通用标准尚未公布前,可暂按附录中的建议值执行。
5  检验规则
5.1  感官指标、成品粒度、水分、粗蛋白为出厂检验项目(交收检验项目),由生产厂或公司的质检部门进行检验,其余为型式检验项目(例行检验项目)。
5.2  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,生产厂可根据工艺、设备、配方原料等的变化情况,自行确定出厂检验的批量。
6  判定规则
6.1  感官指标、水分、混合均匀度、粗蛋白、粗灰分、粗纤维、钙、磷等为判定合格指标,如检验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,应重新取样进行复验,复验结果中有一项不合格者即判定为不合格。
6.2  消化能、粗脂肪、食盐、成品粒度为参考指标,必要时可按本标准检测或验收。
7  标签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7.1  标签:应符合GB 10648的要求,凡添加药物添加剂的饲料,在标签上应注明药物名称及含量。
7.2  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配合饲料包装、运输和贮存,必须符合保质、保量、运输安全和分类、分等储存的要求,严防污染。